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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3年6月修订) |
编辑: 发布于:2023-07-14 15:5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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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章程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州市女科技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义译名:GUANGZHOU WOMEN SCIENCE & TECHNOLOGY FELLOWSHIP.缩写:GWSTF。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州地区各条战线女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团结广州地区女科技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坚持科技创新,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各项号召,以实际行动为广州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实现老城市新活力,为加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同时受中国女科技工作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的业务活动: (一)开展科技文化交流活动。 组织和举办有影响力以科技女性为主体的品牌活动,促进民间科技合作和女性科技人才成长。 (二)开展科技传播活动。发挥本会知识密集、人才荟萃、信息灵通等特点,面向社会,深入基层,为乡村振兴和提高青少年素质, 积极开展科技、文化等相关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三)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积极联系广州地区的优秀女科技工作者,为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四)开展服务会员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传播女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和业绩,及时向省市有关部门举荐优秀女科技人才;维护女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关心女科技工作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积极主动争取各级党和政府对女科技工作者的重视和支持,为女科技工作者的成长和提高提供服务;关怀会员身心健康,组织开展受会员欢迎的文娱体育活动。 (五)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推荐会员的优秀论文,表彰奖励在本会活动中表现出色的优秀科技人员、优秀会员,并授予荣誉称号。 (六)开展对外交流、参观、访问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女科技工作者团体及人员的联系。 (七)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在科技领域和高新企业等业界发展会员。特别是吸收中青年女科技工作者加入本会,永葆活力。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具体条件为: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高级职称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女性专业人士或热心并支持本会工作,有多年丰富管理经验的女性。 (二)单位会员:支持和参与本会有关工作,依法成立的以女科技工作者为主体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 第十四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者,由单位推荐或一名会员介绍,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办公室审核,经理事会批准,发本会个人会员证书,及时予以公告。 (二)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或机构组织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办公室审核,经理事会批准,发本会单位会员证书,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获得本会有关资料和信息的优惠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承担并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任务; 4、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参加本会活动; 5、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推荐女科技优秀人才;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管理 (一)单位会员自主开展活动,个人会员可参加本会及单位会员的活动。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知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四)本会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 (一)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3、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4、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5、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7、对本会名称、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调整理事代表的除外)变更,举办经济实体等重大事项及本会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8、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9、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0、决定本会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五)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召集会员大会; 2、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住所变更以及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8、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聘免; 10、组织重大论证活动,推荐优秀论文和人才; 11、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12、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由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四)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五)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1、会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其任职条件是: (一)本会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思想作风正派。 2、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3、正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有无私奉献精神; 8、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二)会长主要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对不符合本会利益的决定有否决权。 (三) 秘书长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等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3、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4、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5、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6、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7、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公民担任,且不得同时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 (一)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并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 (一)本会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由本会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授权办公室主任管理日常事务及文秘、组织、财务等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是: 1、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本会的交流、科普教育、竞赛等活动; 2、负责起草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信息; 3、负责建立健全本会工作档案、信息发布、对外联络和财务管理工作; 4、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组织会员日活动; 5、定期召开办公室会议研究工作,制定本会各项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6、完成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各分支(代表)机构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一)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科普工作委员会、企业工作委员会。 (二)本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须由本会理事以上人员担任 。 (三)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会组织建设和会员发展及会员文体活动; 2、负责本会的学术交流活动及优秀论文评审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本会的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 单位会员会费
1、理事单位:2000元/年 2、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二)个人会费5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工作人员的福利按 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法、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还须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本会的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布,公开接受服务对象、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开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包括: (一)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制度、财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等证书正本,以及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会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悬挂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本会登记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动情况、工作报告、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等的有关情况,在相关媒体或广州社会组织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 有条件时,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三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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